彭勇超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彭勇超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勇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即原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彭勇超因与被申请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勇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吴若顺
代理审判员文党蘋
代理审判员罗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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