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金晶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金晶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文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晶。
再审申请人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海鸥公司在接到金晶同意续签合同的通知后,未与其进行协商也不予答复,便直接以其拒不签订合同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与事实不符。海鸥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4日、7月12日、7月15日上午、7月15日下午、7月21日多次与金晶协商,要求其按原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但金晶一直拒绝直至最后一次协商。(二)海鸥公司作出终止与金晶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鸥公司于2010年1月企业改制,由原来的中外合资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金晶的劳动合同在期满后需要重新签订,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海鸥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在没有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约定。金晶对于新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意,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金晶与徐州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日、2006年7月3日、2008年7月3日分别签订了的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均为三年,时间连续,合同最后到期时间为2011年7月2日。徐州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海鸥公司。
2011年6月1日,海鸥公司通知金晶,要求金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提交续签申请。2011年6月13日,金晶书面回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2011年6月15日,海鸥公司通知金晶双方合同到期终止。2011年6月27日,海鸥公司书面通知金晶劳动合同终止,要求金晶办理终止手续。2011年6月30日,海鸥公司书面通知金晶同意续签无固定期合同。2011年7月15日,金晶回复海鸥公司同意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并要求对合同条款部分违法或值得商榷条款提出协商要求。2011年7月15日,海鸥公司通知金晶在7月21日前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如逾期不续签海鸥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6日,金晶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海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同意签订,同时请求海鸥公司与金晶在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化的基础上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2011年7月26日,海鸥公司在报纸上申明与金晶终止劳动关系,公告落款为2011年7月22日。2011年7月29日,海鸥公司做出终止文件。金晶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009元。2011年9月14日金晶诉至徐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1年10月31日,该委做出不再受理审理该案件的决定。金晶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海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65100元,赔偿失业金损失204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原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本案海鸥公司在双方合同到期后通知金晶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金晶书面答复同意续签,同时要求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海鸥公司在接到金晶书面同意续签通知后,未予协商也未有其他答复的情况下,便于2011年7月29日直接以金晶拒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故金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关于金晶主张的失业金损失,海鸥公司依法为金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用,金晶所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是因为社保部门以金晶不具备领取条件为由未予发放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该院判决:一、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海鸥公司支付金晶赔偿金63189元。二、驳回金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海鸥公司在金晶的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就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金晶多次协商,但双方对合同条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根据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原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海鸥公司在新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对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作了变更,却强行要求金晶按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签字,在金晶一直答复续签的情况下,海鸥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直接以金晶拒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该行为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海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海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军
代理审判员 郭 群
代理审判员 徐智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磊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