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与贾文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19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与贾文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文。

上诉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文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南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贾文于2008年3月4日到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处工作,2012年8月贾文以星耀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星耀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星耀公司、贾文进行了部分工作交接。当月,星耀公司又通知贾文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9月8日解除,要求贾文完成工作交接。后贾文向津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星耀公司支付贾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因星耀公司、贾文对仲裁裁决书均不服,遂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1428号、(2013)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耀公司支付贾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678.13元等。星耀公司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0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星耀公司撤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期间,贾文以星耀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造成其无法就业的损失申请仲裁,后因不服津南仲裁委的(2013)第214号仲裁裁决书,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贾文的诉讼请求。2014年2月26日贾文因星耀公司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备案,造成贾文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星耀公司赔偿贾文应依法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600元。津南仲裁委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9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星耀公司支付申请人贾文失业保险金损失9600元。星耀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贾文称其于2013年12月底向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2014年1月1日得知因星耀公司没有为贾文办理失业备案,而无法领取。另查明,星耀公司从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为贾文缴纳了4年5个月的失业保险。星耀公司、贾文解除劳动关系后,星耀公司未为贾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备案。天津市从2013年7月开始失业人员领取的第一至十二个月的月失业保险金为800元。星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星耀公司无须支付贾文失业保险金96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本案星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为贾文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星耀公司至今未为贾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亦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造成贾文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星耀公司具有过错。星耀公司称贾文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影响企业人力工作运转亦具有过错,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失业备案与是否工作交接没有法律关系,因此对星耀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故贾文要求星耀公司赔偿因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星耀公司称贾文本次诉讼争议的事项已经(2013)南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解决,一事不能再理。但该判决书判决驳回的是贾文不能就业的损失,而本次诉讼贾文主张的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贾文两次仲裁请求目的不同,事实亦不同,因此对星耀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已超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贾文通知星耀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星耀公司通知贾文于2012年9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业经津南仲裁委、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解决,该纠纷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11月29日生效。贾文申请仲裁的时效因仲裁、诉讼而中断,仲裁时效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13年11月29日起重新计算,贾文于2014年2月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对星耀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四)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本案贾文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为4年5个月,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贾文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十二个月。从贾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即从2014年1月开始领取,至2014年12月。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如果贾文在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出现上述情形时,贾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星耀公司停止支付贾文失业保险金,因此贾文是否享受该期间失业保险待遇为待定事实。另,天津市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失业保险待遇数额尚未确定,故以相关部门颁布的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数额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被告贾文2014年1月至6月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4800元。二、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贾文,从2014年7月开始,以2014年12月为限,至法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出现之日止的失业保险金,月给付数额以相关部门颁布的领取标准为准。(给付办法:给付月的每月15日前付清)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星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星耀公司无须支付贾文失业保险金,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均认定贾文未进行工作交接致使星耀公司未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星耀公司不存在过错。即使星耀公司具有过错,贾文没有交接工作也要承担相应过错,星耀公司不承担全部的失业保险金。

被上诉人贾文答辩认为,星耀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二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贾文的诉讼请求后,贾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星耀公司与贾文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1428号、(2013)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判决已于2013年11月29生效,故星耀公司即使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存在争议,也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及时为贾文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星耀公司主张贾文没有完成工作交接,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失业备案与是否工作交接没有法律关系,原审认定并无不妥,二审期间,星耀公司就其该项上诉主张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景新

代理审判员王晶

代理审判员王孟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日升

速录员路娟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聘用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是什么

    最新劳动纠纷律师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

  • 请一个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新规定

    最新劳动纠纷律师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

  • 徐州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律师要给多少钱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

  • 鹰潭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收费明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濮阳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