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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公司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2015-08-13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3483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7日,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行政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成都某公司涉嫌存在瞒报应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劳动监察员根据该单位提供的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表及员工名册,从税务部门取得了该公司工资表的复印件,又从市社会保险局数据库中调取了该单位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数据,逐条将员工工资总额与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比对,形成了每月每人瞒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工资总额的明细表。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与该单位进行了反复核实。经查实,该公司于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总计瞒报工资总额14万3千多元。该单位对此违法事实和瞒报工资总额数额均无异议,对调查结果完全认可。
 
案件处理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有关规定,该单位在市总队调查处理阶段配合较好,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从违法数额上属于“轻”的等级,因此,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最终对该单位涉嫌瞒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工资总额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瞒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工资总额处以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万3千多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总人数是指本单位所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第1号令),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由六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②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利润提成);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高空、井下、野外、高低温、夜班、工龄、教龄、护士、班主任、书报费、伙食等津贴,肉类、粮油、水电、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节日补助等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病假、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定期休假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
 
社保征缴管理机构和劳动监察在对用人单位的检查中,瞒报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甚至做假账都是比较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还有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或发钱给劳动者代替参保。殊不知,这种做法属无效行为,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究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做假账等严重违法行为,社保征缴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进行审计,查清违法事实,依法给予重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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