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人,大概几个月前我表妹由于下腹疼痛难忍,到黑龙江的某三级乙等医院看病,副主任医生经看诊认定需要进行腹腔镜检查手术,近亲属接受了,但是我表妹从手术室出来后,副主任医生说子宫有病变给割除了,但是我们近亲属根本不了解会被割除子宫,对于该三级乙等医院副主任医生未告诉病人或者近亲属即割除重要器官的事情,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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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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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案件情况来看,医院侵害了患者知情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解答
您好,方便说一下具体情况吗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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