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限制条件如下: 1、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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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 1、该企业自己(债务人);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企业自己可以申请破产; 2、该企业的债权人;在
公司申请破产以后,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以后公司还有可能存续,继续经营。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其中,员工工资同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