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 1、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 2、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上周我们司法考试小组的同学听新闻说,有领导被查出来隐瞒境外存款罪,不太清楚这个罪名,要是有领导的儿子在加拿大开户后存入4343827,但该名领导没报告存款,想咨询您一定会被抓起
二罪都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都以一定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界限表现为: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其目的是运用
我姐姐是做养老业务行业的,他建了一个老年服务站,向当地的大爷大妈们推销老年服务站床位,老人不入住也可以,缴纳3年的相关费用后,如果不入住,相关费用还还给你,并且给你9%的资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