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全额返还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一般不予返还; 2、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如果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为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彩礼可以要回来。“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
诉讼中彩礼返还的证据: (一)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 (二)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 (三)双方之间举行过订婚仪式; (四)双
如果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且彩礼钱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该彩礼钱是不需要返还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举办过婚礼并且已经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