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无法召集和主持的,则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召集、主持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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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不会可同时召开,因为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