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从实践情况看,这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考虑到消费者涉及的有关行政部门较多,投诉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统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处理投诉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较为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处理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宜。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对有关争议问题有监管权的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而发生的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投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起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应当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来理解。例如,若投诉的有关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予以解决;若投诉的有关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可以先受理立案;若投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若投诉属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可以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根据规定告知消费者另行投诉。但无论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在处理后都应当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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