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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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过下列流程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1、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2、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 3、公证处对相关证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