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遇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被抢注的一方可以在该商标初步审定进行公告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对该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驳回、并不予公告。 2、
申请商标时应该注意的五个禁忌如下: 1、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3、被许可人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我国商标权有效期为十年。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